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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018-07-03 14:53:21

        核心提示:山西: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自7月1日起,山西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6月15日,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山西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原标题:7月1日起,山西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6月15日,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2018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我省的2+26个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4个市已经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公告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扩大到全省,旨在进一步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倒逼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公告指出,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来源:山西省环保宣教中心

      附录:各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汇总如下:

火电、钢铁、焦化行业大气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汇总如下: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火电厂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颗粒物20mg/m3,见下表:

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铁矿采选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见下表:

3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18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颗粒物40mg/m3,见下表:

4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炼铁工业“特别排放限值”为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颗粒物15mg/m3,见下表: